地理位置 轄境區域 沿革史蹟 信仰起源 神威事跡 組織章程 組織編制 大事記
 
     
 
廣應廟簡介/組織章程
 
 
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-∞

廣應廟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

沿革:
民國93年10月25日修訂 全文32調(由管理人制改為管理委員會制)

(民國103530日第5屆第5次信徒代表大會修訂)
 

 
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 總則

第 一 條:

本廟定名為:廣應廟(以下簡稱本廟)。

第 二 條:

本廟供奉主神 謝安王公祖,遵照道廟體制,樹立民間信仰,宣導主神聖蹟,革除不良習俗,激發人心向善,促進社會和諧,維護中華文化,增進社會福利,弘揚教義,易俗救世,闡揚倫理道德為宗旨,由信徒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有關事務。

第 三 條:

本廟一切行政事務均依照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 四 條:

本廟設於高雄市林園區廣應里王公路340號。

 
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   任務

第 五 條:

本廟爲達成設立宗旨,辦理左列事務。
一、 關於舉辦廣應廟奉祀諸神聖祭典事宜。
二、 關於謀求信徒親睦及互助事項。
三、 關於宣揚教義並舉辦濟貧、救災、養老恤孤、修橋造路、獎助學金等慈善事業事項。
四、 維護廣應廟所屬財務及財產文物。
五、 本章程第二條所揭示宗旨、職責及有關事項。

 


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  組織與職權

第 六 條:

本廟設信徒代表大會,信徒代表任期四年,其總額為七十二席。各村配額如下:林園 里八席、頂厝里十席、港埔里四席、港嘴里三席、廣應 里七席、中門里五席、仁愛里六席、文賢里五席、王公 里八席、龔厝里四席、林家里三席、東林里六席、西溪 里(後大厝、姑仔寮)二席、溪州 里一席共計七十二席。由現任各里里長推薦之,其任期至現任 里長任期屆滿,則自行消失其資格。

信徒代表於任期內出缺,該缺得由現任該里里長再推薦任之,其任期至現任 里長任期屆滿,則自行消失其資格。

第 七 條:

信徒代表如有下列情事者,取消其信徒代表之資格。
一、 侵害本廟財產經判決有罪確定或違反教規者。(含借款經三個月內三次催收無故不償還者)
二、 無故未請假且連續兩年兩次未參加信徒代表大會、或二年以上未參加與本廟參聖及活動之貢獻者。
三、 違背本廟內規、違反教規規定情節重大者。經提信徒代表大會議決,取消其資格。
四、 死亡或以書面表示放棄本廟信徒代表資格,或行蹤不明經公告無音訊者。
本廟信徒代表資格無繼承權,有選舉權、罷免權及會議時有詢問、提議、附議、表決權。

第 八 條:

本廟設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構,置管理委員二十 七人、候補管理委員六人,監察委員七人,候補監察委員 二人,由信徒代表大會就信徒代表中選任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轄內各 里里長於里長任職內並為本廟信徒代表者為當然委員(其中西溪 里長及溪州里長除外共計十二席)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本廟管理委員會或監察委員如出缺時,分別由候補管理委員及候補監察委員,依序遞補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。 本廟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均為義務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 九 條:

本廟置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各一人、由信徒代表大會就管理委員中以無記名投票法選任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壹次為限。主任委員綜理一切事務,對外代表本廟。主任委員如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。

第 十 條:

本廟監察委員互選常務監察委員一人,監察本會日常會務及財務。

第 十一 條:

本廟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爲配合現任 里長任期,其任期至本屆里長任期屆滿為止。

第 十二 條:

本廟信徒代表大會職權如左。
一、 制定及修改本廟章程或辦理細則、內規。
二、 議決財務之處分、變更、增置及營建事項。
三、 議決信徒代表資格之取消及除名。
四、 選舉及罷免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管理委員、監察委員。
五、 審議各項事務計畫及年度收支預決算,與工作報告及工作計畫。
六、 其它對管理委員會授權及追認事項。

第 十三 條:

本廟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 執行本章程所訂之任務項目與各項會議決議及應興應革事項。
二、 本廟財務增置,營建及處分,變更事項之審議。
三、 本廟財務及環境之維護及管理。
四、 釐定各項事務計畫及年度收支預決算,與工作報告及工作計畫。
五、 擬定及修訂本章程及辦理細則,或各項內規草案。
六、 辦理募捐事項。
七、 其它有關本廟應辦事項。

第 十四 條:

主任委員之職權如左。
一、 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。
二、 信徒代表大會及管理委員會之招募事項。
三、 綜理本廟日常事務。
四、 指揮監督工作人員事項。

第 十五 條:

本廟監察委員會之職權如左。
一、 監察財務管理及會計,與收支預決算及各項業務執行狀況。
二、 向信徒代表大會提出監察報告。
三、 辦理其它重要事務及監察事項。
四、 財務移交監督事項。

第 十六 條:

本廟設總幹事一人,任期隨主任委員進退。榮譽主任委員及顧問若干人,由主任委員提名經 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,解任時亦同。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經常會務,並執行管理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決議事項。

第 十七 條:

本廟依實際需要設立下列各組。
一、總務組:經辦撰批文書檔案、人事、印信保管、財產管理、購置、登記檔案、接待、交際、公 共關係等事項 (置幹事二名)。
二、財務組:掌理本會財務,經辦會計、財產清查現金。出納、保管財產證件及有價證券,年度預決算編列等事項(置會計、出納各乙名)。
三、營繕組:掌理各種設施之增修,及營繕工程設計監工等事項。
四、祭典組:經辦祭典闡教等宗教活動事項,及經辦維護本廟神聖清淨,注意環境衛生優美,並接 洽每日參詣香團香客事宜 (廟內聘僱廟祝一人或二人)。


前項各組設組長一人均為義務無給職,組員為有給職。由總幹事遴選提經主任委員核准後,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聘 任之。分別承主任委員及總幹事之命,督促辦理各項管理事務。
廟內各組事務工作人員,由總幹事遴選適當人選提報主任委員核准後,呈報管理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,則由總幹事 指揮監督其各項事務。

 


第四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 議

第 十八 條:

本廟信徒代表大會為本廟最高權力機構,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代表大會。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。主任委員如拒不召集,則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,副主任委員如亦拒召集,則由管理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推舉一人召集之。

第 十九 條:

本廟信徒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由管理委員會議決議,或經信徒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大 會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。如拒不召集,比照第十八條辦理。

第 二十 條:

本廟信徒代表大會開會時,必須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,並以出席者過半數之贊同表決通過議決案始得生效。但信徒代表大會開會時,因故未能出席之代表得委託其他代表出席,被委託人必持委託文件為證,只能接受一人委託,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,其投票表決及法定人數之計算,亦以一人為計算。信徒代表大會選舉人選舉投票已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選舉。

第 二十一 條:

本廟管理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或與監察委員會合併召開聯席 會議。如拒不召集,比照第十八條辦理。

第 二十二 條:

本廟監察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常務監察召集並主持之,並得邀請主任委員列席,常 務監察如未能在期內召集監察委員會議時,得由監察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。

第 二十三 條:

本廟各項會議悉依會議規範及有關規定辦理。但於討論章程或財務處分、變更時,則必須有信徒代表應出席人數之二分 之一以上之出席,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始為有效。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本會不動產之處分、或變更,須依政府有關規定辦理之。

 


第五章           經費來源及會計

第 二十四 條:

本廟經費來源如左。
一、 油香及道場法會代辦收入。
二、 樂捐及募捐收入。

第 二十五 條:

本廟財務及會計,悉依政府有關規定辦理,建立制度,財務應詳列帳目管理,並列入移交,永久保存。本廟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 二十六 條:

本廟現有定期、活存、存款之管理,必有本廟之圖記,主任委員、常務監察委員、會計人員、名下核章共同管理之。

第 二十七 條:

本廟營繕工程金額達新台幣 壹十萬元以上,務必辦理公開招標。購物金額達新台幣 伍萬元以上應公開招標或取得三家 以上商家比價訂購之。

第 二十八 條:

本廟年度決算若有結餘不得轉入任何私人名義下,並應用於弘揚教義,及興辦公益事業,及廟宇增修及營繕事項。

第 二十九 條:

本廟為永久性所有財產屬全體信徒(信徒代表)所共有,其不動產及重要法物,倘因事故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營企業,應歸屬高雄縣自治團體,或政府指定之團體,並聲請法院辦理必要之處分。

 


第六章           附則

第 三十 條:

本廟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
第 三十一 條:
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 三十二 條:

本章程提經信徒代表大會議決通過,修正亦同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
 

地址:832 高雄市林園區廣應里王公路340號     電話:07-6413158、07-6425718    傳真:07-6425718     E-mail:kuaning@xuite.net